十二胺聚氧乙烯醚AC-1205

十二胺聚氧乙烯醚AC-1205

十二胺聚氧乙烯醚AC-1205是非离子表面活性剂(醇醚羧酸盐),用作纺织、印染、塑料、橡胶等工业的加工助剂。

CAS号 26635-75-6
包装 50kg塑料桶,200kg塑料桶,IBC吨桶
更新日期 2026-06-13
参考价格: 20273.89 元/吨
更新日期: 2026-06-13
质检报告(SDS) 产品说明书 更新日期: 2026-06-12

十二胺聚氧乙烯醚 AC-1205

AC-1205是一款以十二胺为起始剂经乙氧基化反应制得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,在酸性介质中呈现阳离子特性。该产品凭借独特的分子结构,兼具优异的界面活性和广泛的化学相容性。

核心特性

离子特性

产品在常规条件下为非离子型,赋予其卓越的配方兼容性;当体系切换至酸性环境时,分子中的胺基发生质子化,呈现阳离子特征,可提供优异的吸附性和亲和力,满足不同工况需求。

性能优势

  • 高效乳化能力:可快速降低油/水界面张力,形成稳定、细腻的乳液体系,尤其适用于高电解质含量或极端温度条件的配方。
  • 持久分散稳定性:对颜料、固体颗粒及活性物质具有出色的分散和悬浮作用,有效防止沉降、絮凝及团聚现象。
  • 卓越的润湿铺展性:可显著降低工作液对织物、金属及塑料等基材的接触角,提升渗透速率及均匀度。
  • 优异的化学耐受性:在酸、碱及硬水体系中均能保持稳定的表面活性和溶解状态,拓宽了应用边界。
  • 抗静电与调理功能:分子结构赋予纤维及表面良好的抗静电效果,同时提供柔顺、平滑的触感修饰。

应用领域

农化制剂

  • 农药乳化剂
  • 可分散油悬浮剂助剂
  • 桶混增效剂

纺织与皮革

  • 高温匀染剂
  • 纤维抗静电剂
  • 染色后皂洗剂

日用化学品

  • 护发素及洗发水调理剂
  • 织物柔顺剂
  • 硬表面清洁剂

工业及金属加工

  • 金属切削液及磨削液添加剂
  • 工业硬表面清洗剂
  • 颜料及涂料分散剂

石油与能源

  • 原油破乳剂及脱盐剂
  • 油田酸化缓蚀剂增效剂

安全性信息

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(GHS),本产品归类如下:

  • 皮肤腐蚀/刺激:类别2(H315:引起皮肤刺激)
  • 严重眼损伤/眼刺激:类别2(H319:引起严重眼刺激)
  • 危害水生环境—长期危害:类别3(H412:对水生生物有害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)

急性毒性数据:急性经口毒性(大鼠)LD50大于2000 mg/kg。

操作时应佩戴适当的防护手套、护目镜和防护服。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(SDS)提供了详细的处理、储存和应急响应信息,请在使用前查阅。

十二胺聚氧乙烯醚AC-1205 应用领域

  • 农药乳化剂:在乳油、水乳剂等农药制剂中用作高效乳化剂,可显著降低油水界面张力,提升乳液的热力学稳定性和稀释分散性,保障药效均匀释放。
  • 纺织印染助剂:作为匀染剂和抗静电剂,用于合成纤维的前处理、染色及后整理工序,提高染料移染能力和纤维表面平滑度,减少静电积聚和色花现象。
  • 日用化学品调理剂:在洗发水、沐浴露、洗手液等配方中充当增稠、乳化及抗静电调理组分,改善泡沫细腻度,赋予头发和皮肤顺滑、柔软的触感。
  • 工业硬表面清洗剂:用于车辆清洁剂、重垢脱脂剂等配方,能够穿透并乳化矿物油、植物油脂,增强去污力,同时降低清洗剂对金属和塑料的腐蚀性。
  • 金属加工液添加剂:在水基切削液、磨削液和防锈液中发挥润滑、分散和防锈作用,吸附于金属表面形成保护膜,减少工具磨损,抑制锈斑生成。
  • 颜料分散剂:应用于涂料、油墨、色浆体系,通过空间位阻和静电稳定机制防止颜料粒子絮凝,提高着色力、储存稳定性和色彩均匀度。
  • 原油破乳剂:在油田集输和炼厂脱盐脱水环节,加速原油乳状液的油水分离,降低界面膜强度,实现快速破乳,提高原油净化效率和出水水质。

产品理化参数

属性
CAS号 26635-75-6
分子式 C22H47NO5
外观 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
离子类型 非离子
平均分子量 约405.6 g/mol
浊点 ≥60℃(典型值)
活性物含量 ≥99
pH值(1%) 6.0~8.0
pH值(5%) 6.0~8.0(5%溶液类似)
碘值 0(无不饱和键)
溶解性 易溶于水及有机溶剂
表面张力 约29 mN/m(cmc, 25℃)
临界胶束浓度 约0.1 mmol/L(25℃)
酸值 ≤1 mg KOH/g
皂化值 0(无可皂化酯基)
羟值 135~145 mg KOH/g
水份 ≤0.5
密度 约0.99 g/cm³(25℃)
运动粘度 约150 mm²/s(25℃)
折光率 约1.456(25℃)
闪点 >150℃
吸湿性 有吸湿性
化学稳定性 常温下稳定,避免与强酸、强碱长期接触
胺值 126~135
叔胺含量 ≥95
渗透力 优异(可作为润湿剂)
泡沫性能 低泡
耐碱性 在一般碱液中稳定
不饱和度 0(无不饱和键)
粘度 约150 mPa·s(25℃,Brookfield)
熔点 <0℃(常温为液体)
低剪切粘度 约150 mPa·s
含固量 ≥99%
游离醇含量 ≤1%
重金属 ≤10 mg/kg
≤2 mg/kg

产品安全说明:十二胺聚氧乙烯醚 AC-1205

危险性概述

依据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(GHS),本品危险性分类如下:

  • 皮肤刺激(类别2),H315:引起皮肤刺激。
  • 严重眼损伤/眼刺激(类别2),H319:引起严重眼刺激。
  • 危害水生环境——长期慢性毒性(类别3),H412:对水生生物有害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。

安全操作注意事项

一般防护

  • 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,熟悉本品危险特性与应急措施。
  • 操作区域应保持良好通风,必要时安装局部排风装置。
  • 避免接触皮肤、眼睛和衣物,操作时须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、防护手套(如丁腈橡胶材质)和适当的防护服。
  • 避免吸入蒸气、气溶胶或飘尘,当通风不足时应佩戴防颗粒物与有机蒸气的呼吸防护装置。
  • 操作场所禁止饮食、饮水或吸烟,严禁携带食品进入作业区。
  • 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暴露浓度,确保低于职业接触限值。

操作规范

  • 取用时应轻拿轻放,防止溅洒或产生不必要的粉尘/气溶胶。
  • 使用防爆型设备与不产生火花的工具,尽管本品可燃性较低,仍应远离热源、热表面和明火。
  • 避免与强氧化剂、强酸、强碱等不相容物质接触。
  • 转移过程中采取等电位接地措施,防范静电积聚。
  • 操作结束后及时清洗暴露皮肤,更换被污染的衣物。

储存条件

  • 储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,避光保存,环境温度建议维持在 +5°C 至 +35°C,严防受潮和日光直射。
  • 远离热源、点火源及不相容化学品,与食品、饲料等严格隔离存放。
  • 保持容器密封,包装应完好无损,标签清晰。开启后未用完的物料须重新密封。
  • 采用耐腐蚀的储存容器,如不锈钢、聚乙烯或内衬防护涂层包装,避免使用易破损的玻璃容器或普通碳钢容器长期储存。
  • 储存区应配备防泄漏托盘或二次围堰,地面做防渗处理,并设置洗眼器和紧急冲淋装置。
  • 定期检查容器是否有泄漏或膨胀等异常现象,发现后立即移入安全区域处理。

应急处理

急救措施

  • 皮肤接触:立即脱去受污染的衣物,用大量流动清水和肥皂彻底冲洗皮肤至少15分钟。如出现红肿、疼痛或持续刺激,立即就医。
  • 眼睛接触:立即撑开眼睑,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持续冲洗至少15分钟,不得延误。冲洗时转动眼球以确保充分清洗。迅速就医,并携带本品标签或容器。
  • 吸入:迅速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,保持呼吸道通畅。若出现呼吸困难,由专业人员给予吸氧;若呼吸停止,立即实施人工呼吸并紧急就医。
  • 食入:禁止催吐,若患者意识清醒,可用清水漱口,切不可强行喂水。立即呼叫中毒急救中心或就医,出示本品容器或安全数据表。
  • 医护人员可依据症状采取对症与支持治疗,目前无特效解毒剂。

泄漏处理

  • 人员防护:疏散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,处理人员必须穿戴完整防护装备,包括化学防护手套、防护眼镜、防护服及过滤式呼吸器。
  • 环境防护: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、地表水及土壤。如已发生环境污染,及时通报环保部门。
  • 清除方法:小量泄漏可用惰性吸附材料(如硅藻土、通用吸附棉等)覆盖并收集至有标记的密闭容器中;大量泄漏时筑堤围堵,用防爆泵转移至专用容器。残留物用大量水冲洗,冲洗液亦应收集处理,严禁直接排放。
  • 废弃物处置:按当地法规移交具备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,不可与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废弃物混合弃置。

火灾应对

  • 适用灭火剂:干粉、二氧化碳、抗溶性泡沫或水雾。避免使用直流水柱,以防飞溅扩散。
  • 特殊危险:燃烧或受热可能释放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。
  • 灭火人员监护: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和全套防护服,从安全距离向上风向实施灭火。
  • 火灾后消防废水须收集处理,不得未经处理排入公共排水系统。

生态毒性信息

  • 急性毒性(大鼠经口LD50): >2000 mg/kg,属于低急性毒性。
  • 鱼类毒性(96h LC50):典型范围 1~10 mg/L。
  • 水蚤毒性(EC50):典型范围 1~10 mg/L。
  • 持久性与降解性:本品具有一定持久性,在水环境中不易快速生物降解,可能造成生物累积,并对水生生物产生长期有害效应。

废弃处置注意事项

  • 废弃化学品及其受污染的包装物必须作为危险废物管理,交由持有相应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处置。
  • 禁止倒入下水道或水体中,也不得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弃置。
  • 空容器在完全清空并经清洗后,若物料残留量低于法规限值,可按普通固体废物处理,否则仍属危险废物范畴。
  • 遵循国家及地方危险废物名录与处置标准,做好转运联单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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